社會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程
發布時間:
2019-09-12
1.1 單位應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1.2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1.3 單位應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1.4 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
1.5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應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1.6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住宅區的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1.7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以及展覽、展銷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承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大型活動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1.8 單位使用的建(構)筑物、場所,應遵守消防技術標準和監督管理規定,依法辦理建審驗收等手續,并取得相關法律文書。
1.9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應經消防機構檢查合格,并取得相關法律文書。
1.10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未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的由建設單位承擔責任。
1.11 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體系,每年對其消防安全狀況進行評估,持續改進消防安全管理。
1.12 設置在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可燃物資倉庫內的電氣設備、線路和導除靜電設施,每年應當按照有關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檢測。
1.13 公眾聚集場所應依照消防法規的規定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1.14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a) 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b) 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c) 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d) 第a)項、第b)項、第c)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e) 距離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1.15 人員密集場所應組建志愿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員的數量不應少于本場所從業人員數量的30%。
2 消防安全職責
2.1 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2.1.1 一般消防安全職責:
a) 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b) 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c) 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存檔備查;
d)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e) 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f) 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g) 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2.1.2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職責
2.1.2.1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還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 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c) 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d) 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2.1.2.2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
2.1.2.3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嚴格落實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依托社會單位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系統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消防安全自我評估”等內容的“三項報告備案”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 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b) 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員、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員,自確定或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社會單位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系統向消防機構報告備案;
c) 各種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的制定、執行情況;
d) 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
e)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及運行情況,單位要將維護保養合同、每月維保記錄、設備運行記錄實時錄入消防安全“戶籍化”管理檔案,并每月向消防機構報告備案;
f) 消防安全培訓情況;
g) 滅火和應急預案以及演練情況;
h) 火災情況;
i) 單位每月將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自我評估情況向消防機構報告備案;
j) 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2.1.3 火災高危單位職責
火災高危單位依照屬地法規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2.1.4 按照隸屬關系,集團化和連鎖型企業總部督促從屬單位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履行5.1.2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督促從屬單位的職責:
a) 指導從屬單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度以及保障消防安全職責落實的制度措施;
b) 適時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督促從屬單位消除火災隱患,協助從屬單位整改無能力解決的火災隱患;
c) 定期組織開展消防法規和防火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d) 根據從屬單位的特點,研究解決設計消防安全的重大和共性問題;
e) 掌握從屬單位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情況;
f) 每年對從屬單位進行綜合考核并組織實施獎懲工作;
g) 建立工作檔案。
2.2 消防安全人員職責
2.2.1 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 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國家、行業、省市的消防技術標準,保障本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b) 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c) 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d) 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e) 組織防火檢查以及建筑消防設施、電氣線路的檢測,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f) 組織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
g) 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h) 主持召開消防安全例會,每月不少于一次。
2.2.2 消防安全管理人職責
2.2.2.1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具體組織實施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a) 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根據單位實際確定逐級或者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c) 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d) 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e) 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f) 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或志愿消防隊;
g) 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h) 提出消防安全例會議程,并應形成會議紀要或決議;
i)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j) 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2.2.2.2 單位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2.2.3 消防安全主管部門責任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職責
消防安全主管部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具體組織實施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a) 根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開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督促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c) 實施防火檢查,督促火災隱患整改;
d) 檢查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狀況,督促維護保養;
e) 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f) 組織專職消防隊或志愿消防隊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g) 籌備消防安全例會內容,落實會議紀要或決議;
h) 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i) 及時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
2.2.4 其他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其他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具體組織實施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a) 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實施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
b) 實施防火巡查和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不能消除的,應采取相應措施并及時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c) 結合本部門特點,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與培訓;
d) 發現火災,組織人員疏散和火災撲救。
2.2.5 消防設施操作維護人員職責
消防設施操作維護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a) 熟悉和掌握消防設施的功能和操作規程;
b) 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保持消防設施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c) 發現故障及時排除,不能排除的及時向上級主管人員報告;
d) 做好檢查、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理記錄。
2.2.6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職責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a) 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設備的功能及操作規程,保障消防控制室設備的正常運行;
b) 對火警信號立即確認,確認火災后立即報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員報告,啟動消防設施;
c) 對故障報警信號及時確認,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應立即向主管人員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d) 堅守崗位,及時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等記錄。
2.2.7 防火巡查人員職責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a) 開展防火巡查,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報告主管人員;
b) 發現火災及時報火警并報告主管人員,實施滅火;
c) 制止和糾正違反消防法規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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